首 页>安康市委宣传部>权威发布>政策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1-04-23 10:35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字体大小:【

(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二条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