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8日 新出联(2006]11号)
自2005年国务院决定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工商、新闻出版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报刊广告秩序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报刊未能落实有关规定,继续刊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为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净化报刊广告内容,巩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成果,建立健康、文明、有序的报刊广告新秩序,现就进一步落实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报刊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刊广告是出版物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报刊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报刊广告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高度,完善广告内容审查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宣传的内容导向,依法发布各类广告,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
二、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待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
四、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五、印刷品广告不得刊载上述几类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非法印刷品广告不得随报刊发行配送。
六、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督促所辖报刊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继续刊载以上虚假违法广告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将报刊广告列为出版审读内容,认真开展审读工作,对审读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报刊广告、印刷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和检查,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广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