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 2004年11月24日 新出图〔2004〕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内部发行图书是指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研究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行和传播,仅供部分特定读者阅读的出版物。关于内部发行图书的管理,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曾先后于1984年和1989年两次发文,提出明确要求。但近来发现,有个别出版社擅自将标明内部发行的图书通过一般发行网络销售;个别新华书店公开批发和零售,致使一些内部发行图书在社会上广为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发行图书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现重申并补充规定如下:
1、严格控制内部发行图书出版。确有需要以内部发行形式出版发行的图书,选题及发行范围应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涉及重大选题范围的应规定履行专题备案手续。此类图书原则上由人民出版社、各地人民出版社和少数具备相应出书领域与优势的中央级社科出版社安排。
2、内部发行图书不得采取合作出版方式。
3、出版内部发行图书,出版社要在封底或版权页上注明“内部发行”字样,并根据图书内容,明确读者对象和发行范围,限量定向发行。
4、内部发行图书不得交新华书店、古旧书店、民营书店等批发和零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不得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告橱窗等进行宣传。
5、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办、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发行图书的选题把关和出版发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出版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今后,对擅自出版和变更、扩大阅读对象与发行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所属出版单位内部发行图书出版发行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制定加强管理的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