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1992年6月12日
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你局1992年6月8日《关于刘欣批销非法出版物案适用法规条款的请示》收悉,我署1991年1月10日《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1〕新出政字第36号)已将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数额的原则及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方法作出规定,此次不另答复。现将非法发行(销售)阶段数额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
(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