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 2010年8月9日 新出字〔201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图书出版单位违反书号管理规定,擅自以书号出刊,干扰了图书和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造成出版物市场的混乱。为进一步规范出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标准书号》等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标准书号是为出版单位出版图书提供可在国际上流通的唯一标识。出版单位必须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涉及无限期连续出版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连续出版物,如报纸、期刊,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二、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出版期刊;不得以出版丛书等名义或其他形式变相出刊。
三、凡出版单位正式出版期刊,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方可出版。
四、凡违反规定以书号出刊的,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依法追究出版单位的责任。
五、各图书出版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本单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有以书号出刊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并将自查结果报主管部门。
六、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图书出版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规出版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将检查和处理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