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2000年11月24日 新出联〔20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光盘复制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1号),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现就开展光盘生产源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建立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信息管理系统,这是加强光盘复制行政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光盘复制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填写“光盘复制单位生产设备调查表”、“光盘复制单位SID码调查表”,备齐现有SID码样盘(含溅镀工序前和印刷工序后的两种盘)一式五份,于2000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表格、样盘以挂号或专递方式寄至鉴定中心。
(二)自2000年12月1日起,申请蚀刻SID码的光盘复制单位,应在批准之日后15日内,向鉴定中心报送新蚀刻SID码样盘,具体样式和数量同上。
对未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光盘复制单位,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蚀刻SID码申请。
二、光盘复制单位需蚀刻SID码时,应填写“SID码蚀刻申请表”,经省级光盘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审批。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上海激光技术研究所依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的批准文件蚀刻SID码。光盘复制单位可自愿选择蚀刻SID码单位。
三、SID码应蚀刻在模具定模镜面的规定位置。鉴定中心认定为蚀刻不规范的现有SID码,光盘复制单位应于2001年2月28日前按规范重刻。
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查办以光盘为载体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鉴定中心的职能,以鉴定结论为证据,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本通知转发至县(区)级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区)级公安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