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我市召开《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公民义务和工作机制。第二章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共11条,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出行、维护城乡社区文明、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校园文明、网络文明等九个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为促进与保障,共19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和服务窗口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先进典型表彰激励机制。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3条,对相关法律责任采用转致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和依据,促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据市委文明办主任、市创文办常务副主任赵伟介绍,《条例》从“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角度,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安康实际为基础、以群众关切为重点的基本原则。《条例》从启动立题、广泛调研、征集意见、反复修订到审议通过,完全符合市委要求,契合人民群众期盼,把一些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既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